公积金自查表

更新时间:2014/11/11


   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精神,对我院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此项工作关系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希望各位教师职工能积极配合。如发现与本人身份证不符(身份证正常升位除外),请在3月26日前将身份证复印件送到财务处管理科(825房间),逾期不交后果自负。 财务处人事处联发。
注:已提供复印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