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提醒通知

更新时间:2014/11/11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大连市甘井子区地税局通知,200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各位教职工自行到大连市甘井子地税局完成申报工作。

  为了方便各位教师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现将申报应注意的事项作如下说明:
  1、报送对象
  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都应进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2、应报送的资料
  申报人应报送以下资料:(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