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教育厅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厅直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收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付票据"等。
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1、"应收及暂付款"主要指预算单位应收未收、临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如差旅费借款、住院费借款、备用金、暂付给有关单位的各种款项等。办理临时借款应按开支渠道和借款金额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并应按规定填制暂付款凭证。
2、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收回时间,设置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及时进行催收。对于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预算单位应组织由财务处、监察、审计组成的清查小组,查清原因,加大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置。
4、暂付款管理应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5、暂付款管理应遵循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
(1)所有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2)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写出书面说明,须经预算单位主管财务校长(领导)批准。
(3)所借款项须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所借个人住院费及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销帐手续;购货款应在办妥验收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销结算;其它经济事项借款在经济事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销结账(节假日顺延)。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的,应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在暂付款凭证上予以注明,并经有关负责人认可同意。逾期未核销的借款,由单位财务人员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在借款未结清前,停止相关人员续办借款事宜,
(4)无故拖延、逾期不还的,经预算单位主管财务校长(领导)批准,可由次月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直至还清为止。
6、暂付款管理应遵循公款公用原则;
(1)所借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2)除个人借支的差旅费及住院费外,不能支付其他个人借款。
7、所有借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须写明借款事由,按经济合同或有关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须附有关经济合同、工程资金计划、审计意见书及施工现场签证单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8、所有借款应按借款人姓名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理核对,对超过期限的及时下达催收单催结。各部门或个人所借周转金,当年年底必须归还,确实需要者,第二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1、"应收票据"指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因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收到的承兑汇票;
2、在签发或接受其他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必须充分了解承兑单位及出票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以免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遭受损失;
3、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以及应收票据的保管人等详细资料。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应同时登记与票据贴现相关的信息,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五条 "应付及暂存款"管理。
1、"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单位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款"包括单位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时,应支 付而未支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应付而未付的劳务报酬等;"暂存款"指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
2、"应付及暂存款"应设专人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应付票据"管理。
1、应付票据是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
3、"应付票据"应由专人保管,按规定及时入帐,结算。
4、票据到期应组织好资金足额偿付,避免超期给单位造成损失;
5、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七条 所有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定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专门陈述催收催缴及落实情况,提出对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教育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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