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14/11/12


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问: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问: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问: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问: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教职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学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老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王老师当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2000=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15%-125=325元。

    

问: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问: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有何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

 

问: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①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在800元以内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

②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③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至20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1-20%)×20%;

④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1-20%)×30%-2000元;

⑤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50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酬金×(1-20%)×40%-7000元。

例如:王老师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1- 20%)×30%-2000元=7600元。

 

问: 如何确定取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数?

答: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跨地域取得劳务报酬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区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报酬的总和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问: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公式1(1)和2(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见表A);公式1(2)和2(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见表B)。

表A: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表B: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例:王老师取得讲座费收入48000元,按合同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付。该单位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000—2000)×(1—20%)〕÷76%=48421.05元;(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421.05×30%-2000=12526.32元。

 

问:个人的哪些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参考各国通常的做法,为了体现国家对某些所得项目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在税法中列举了十项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如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个人取得的上述各项所得,无论收入多少,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问: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问: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中,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应按照各项所得分别减去相应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每个人应当就其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去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所得,如住房、电脑、汽车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购买住房、电脑、汽车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以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除向职工正常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除免税的奖金外,不论其来源于何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及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助、节日费、慰问金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1600元以内不计税;2.超过1600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是否需要纳税?

答: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含课酬、科研酬金),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 -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出国留学人员、交流学者归国后补发的数年(数月)工资、补贴等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应按其收入所属时期分期划分确定应纳税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单独计税后直接领发)。

 

问:学生在学校进行勤工俭学、帮助导师进行助研、为学院助教等工作取得的薪金如何纳税?

答:学生没有与学院或学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问: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由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或雇主支付或负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依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定的税收协定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问:哪些外籍专家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问: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1-20%)×20%。

    例如:王老师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06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王老师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王老师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王老师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给A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9000)×(1-20%)×20%=2400元

    转让给D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1-20%)×20%=1280元

    王老师转让此项专利技术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280=3680元

 

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内涵是什么?

答:所谓全员管理是指不论收入的对象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明细申报向其支付的收入情况;所谓全额管理是指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月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且个人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达到费用扣除标准均应明细申报。

 

问: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明细申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目前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明细申报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保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2日国税发[1995]2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问:偷税、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应承担什么纳税义务人法律责任?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属于征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二是其他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哪些内容?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问:哪些个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考虑到有的纳税人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实行假日值班制度,全省统一确定1月20日、27日,3月17日、24日、31日办税服务厅(中心)全天开放,接收纳税人自行申报资料,并负责纳税人的申报咨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申报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中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如果纳税人上年度所得均已于上年度全额缴纳了税款,可以选择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通过邮寄方式申报两种形式。邮寄申报的,要使用邮寄专用信封(可就近到邮政部门或纳税服务厅领取)。对纳税人不需要补缴税款的,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和补税手续。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纳税申报表填写要求较高,为此,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我校个人所得税纳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内容

问:我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怎样的要求?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凡在我校取得各种个人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学校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执行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学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类别:(1)本校在编职工;(2)学校聘用的各类临时工;(3)学校返聘的退休职工;(4)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各类劳务活动并取得报酬的在籍学生;(5)在学校从事各类劳务活动并取得报酬的非本校人员;(6)学校聘用的外国籍、港澳台教师。

 

问:我校个税代扣代缴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在坚持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教职工利益。

(3)除学校发放的工资、岗位津贴以外的一切收入要求校内相关单位按月发放,合理避税,否则,对造成所在单位教职工税负较重情形,由各发放单位自行负责。讲课费由教学单位按12个月平均计入年度中发放。

 

问: “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怎样?

答:凡是在编职工在学校取得的各项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各种奖金、补贴、课时酬金、班导师津贴、办班酬金、答辩费、评审费、加班费、咨询费、讲座费等都要进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系统缴纳个人所得税。返聘退休人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退休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科研酬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科研酬金等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学校从事各类劳务活动并取得报酬的非本校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籍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学校薪酬发放方式有何规定?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发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各种酬金,全部通过网上银行发放,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发给长期聘用的非在编(兼职)人员的酬金、学生的奖勤困补金通过学校办理的建行卡发放,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给其他非在编人员的酬金,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

 

问:各类酬金发放的操作程序如何?

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各种收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讲课费除外):

(1)各部门(单位)每次发放劳务酬金时, 15人以内,经办人应在财务处网页的“下载专区”上下载“教职工酬金发放明细表”,填好必需的申报信息,并打印表格, 经审批人、经办人签字。超过15人,经办人应到核算科陈老师处拷盘,填好必需的申报信息,并打印表格, 经审批人、经办人签字。(2)将填好申报信息的“教职工酬金发放明细表”报送核算科,同时将电子稿发送到邮箱chenxy@dlpu.edu.cn(3)每月15日之前报送(原则上每月15日以后提交的将计入次月处理),财务处每次受理时不当场计税和发放,于每月末汇总后统一计税,将税额扣除后的余额于并入当月应发工资中于月底25日发放至在编教职工工资折中。

 

2、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各种收入:

(1)各部门(单位)每次发放“劳务报酬所得”酬金时(含外聘教师讲课费),15人以内,经办人应在财务处网页的“下载专区”上下载“教职工酬金发放明细表”,填好必需的申报信息,并打印表格, 经审批人、经办人签字,超过15人,经办人应到核算科陈老师处拷盘,填好必需的申报信息,并打印表格, 经审批人、经办人签字。(2)将填好申报信息的“教职工酬金发放明细表”报送核算科,同时将电子稿发送到邮箱chenxy@dlpu.edu.cn。(3)财务处在收到打印的“酬金发放明细表”时,与电子稿核对无误,作记账处理后,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到教职工工资折中。

对于按协议需税后支付的酬金,请在发放前与财务处联系计算应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