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保险协议

更新时间:2014/11/11


甲 方:大 连 轻 工 学 院
乙 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中山支公司
  为了确保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学生保险协议如下:
  一、投保范围:凡在甲方(院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校就读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此协议保险。
  二、保险费及保险责任:
  1、 保险费:甲方学生(04、05、06级)每人每年应缴保险费60元 。

                甲方学生(07级)每人每年应缴保险费80元 。
  保险期:从新生入校的当年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
  2、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凡甲方学生发生的疾病住院和死亡,意外伤害 门诊、住院及残、亡,均由乙方负责其保险金给付。
  乙方向甲方学生每人每年提供的保险保障(保险金额)如下:
    2004年、2005年、2006年为:
    a、意外伤害门诊3000元。
    b、意外伤害、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30000元。
    c、意外残、亡保险险30000元。
    d、疾病死亡保险金10000元。

        2007年为:
    a、意外伤害门诊5000元。
    b、意外伤害、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0元。
    c、意外残、亡保险险30000元。
    d、疾病死亡保险金30000元。

三、医疗赔付核销项目及比例:
  1、本地医疗核销项目及比例:
  凡甲方学生因意外伤害、疾病到乙方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疗的,乙方将按下列项目及比例核销赔付:
  意外伤害的门诊费、意外伤害、疾病住院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材料费、均按80%比例核销给付。
  医疗用药按“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2年版)”规定执行。
  2、异地医疗核销项目比例及要求:
  乙方对甲方学生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就医原则是“在院校所在地指定医院就医”。如学校及本人原因欲到学生籍贯地医疗者,须报请乙方同意(在学生实习期或国家例行假期,因意外伤害或急症病就地诊疗者除外)。
  a、经乙方同意,凡转异地医疗者,必须有学校所在地乙方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化验单等疾病确诊凭证。
  b、经乙方同意,甲方学生异地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核销时,乙方均参照大连(而非异地)社会医保用药核销项目规定执行核销,核销比例同上。
  四、出险就医指定医院:
  甲方学生出险后,必须到乙方指定医院就医。意外伤害首次就医可在就地医疗部门紧急处置后转指定医院就医。
  高校学生保险指定医院如下(市内):大连医学院附属第一、第二医院,大连中心医院,大连第二、三、四、六人民医院,大连中医医院,大连友谊医院,大连铁路医院,大连儿童医院,大连妇产医院,大连结核病防治中心,大连石油化工医院,大连大学附属医院,大连造船职工医院,甘井子区医院,解放军二一零医院。
  大连市属(县区)指定医院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小学生综合保险(A)”条款规定执行。
  异地指定医院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异地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保险金申请:
  1、残、亡金申请:
  甲方学生因意外伤害残、亡或疾病死亡后,由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申请书,经甲方盖章后,与公安部门及乙方认定的医疗机构残、亡鉴定书、户口注销等凭证一同转报乙方,由乙方核实后给付保险金。
  2、门诊、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
  甲方学生门诊、住院医疗申请保险金时,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向乙方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如下合法的凭证主件和附件:
  a、凭证主件:诊断书、(门诊)病历手册、原始收据、出院小结。(外地就医,需整个病历复印件)
  b、凭证附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又名“出院结算清单”、“住院费用明细表”)。若无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时,可出具与原始收据相一致的,有医生签名盖章的化价“处方单”或祥细记录的“住院病志”复印件。意外伤害门诊一次用药150元以上应有药品的明细记录或处方单。
  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关于“凭证主件”、“凭证附件”与赔付关系的说明:
  a、凭证主件:凭证附件是乙方向甲方学生作出赔付时的必备要件,是甲方学生必须向乙方提供赔付的凭证主件。乙方在持有甲方凭证主件及对出险事实的认定后,必须给予赔付。
  b、凭证附件:理赔凭证附件是乙方迅速、合理、准确给予赔付的重要参考依据。甲方学生应尽可能地向乙方提供理赔凭证附件,以便能及时地得到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c、理赔凭证附件缺失的处理:
  因种种原因甲方学生不能向乙方提供凭证附件时,乙方应对甲方学生缺失的凭证附件赔付案尽快与有关医疗单位联系核查后,做出准确、合理的赔付,不得拒付或推委;乙方因要核查缺失的凭证附件内容,因此,对甲方学生的赔付时间相应延后1—2个周期。
  六、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方学生残、亡及门诊、住院支出的医疗费,乙方不负责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导致的残亡及治疗。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伤、自杀及吸食、注射毒品导致残亡及治疗(见义勇为或无辜被他人误伤除外)。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其导致的残、亡及治疗。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武术比赛、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的残、亡及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因先天性疾病未愈、意外伤害未愈的后续治疗及残、亡。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或康复性等非治疗性行为。
  7、被保险人洗牙、洁牙、验光、镶装假牙、假眼、假肢或助听器等。
  8、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挂病治疗。
  9、被保险人整容、或因整容手术及其它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或酒后驾驶导致的残、亡及治疗。
  11、被保险人罹患性病、艾兹病。
  七、服务承诺:
  甲方学生出险后,由乙方专人服务上门,到甲方指定部门现场受理赔付。乙方自接案起,10天内予以结案赔付,乙方每月登门(甲方)服务3—4次。
  八、未尽事项的处理:
  凡出现本协议保险条款内的事务均按本条款执行,与其它保险条款无比照性。发生本协议保险条款外的未尽事项及歧义,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比照”、“参照”为由,单方处理、解释未尽之事项、歧义。
  此协议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财务处
20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