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3月1(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2008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考虑工资、薪金所属期,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次月,即2008年4月起施行新标准申报。
  对于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的纳税人,2008年4月申报期限内,运行个人所得税软件,系统将自动升级,将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