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的个税征收方式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由于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原来按月代扣代缴变为累计预扣。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人所得税扣除呈先低后高的趋势,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个税会逐级增长。因此,从2019年5月份开始,部分教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比前4个月有明显提升。 举例说明 例:假设李老师的计税工资岗贴合计一直为15000元,每月免征额为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该教师在6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税金会随着计税工资相应变化): 2019年1月 (15000*1-5000*1-1000*1-1000*1)*3%=240元 2019年2月 (15000*2-5000*2-1000*2-1000*2)*3%-240*1=240元(240*1为一月份计税额) 2019年3月 (15000*3-5000*3-1000*3-1000*3)*3%-240*2=240元(240*2前2个月计税额) 2019年4月 (15000*4-5000*4-1000*4-1000*4)*3%-240*3=240元(240*3前3个月计税额) 2019年5月 (15000*5-5000*5-1000*5-1000*5)*10%-2520-240*4=520元(之后以此类推) 2019年6月 (15000*6-5000*6-1000*6-1000*6)*10%-2520-240*4-520=800元 可以看出李老师在5月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比前4个月会大幅度上升,这是由于李王老师在5月份的时候,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税工资岗贴合计)达到40000元,超过36000元,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第2级,税率变为10%,速算扣除为2520元。
重点说明: 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影响,虽然在以后月份个税会逐级长,但新的个税征收计算方式从2019年全年角度来看会比2018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少。同时,由于新的计算方式是按年累计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只要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变,全年累计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变的。例如:李老师偶发各种临时性酬金时,一次性发放和分月发放从全年的角度来看,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
大连工业大学 财务处 2019年6月17日 |